浙 江 海 洋 大 学 办 公 室 文 件
浙海大办发〔2021〕19 号

浙江海洋大学办公室 关于印发学校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所、中心)、各部门、各单位:
经学校2021年度第2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浙江海洋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海洋大学办公室 2021年4月22日
浙江海洋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采购相关法规,结合学校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采购是指学校因教学、科研、管理等需要,购买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软件等;本办法所指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修缮等;本办法所指服务,是指设备维修、测试化验加工、图书出版等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四条 所有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全资公司或控股公司的各类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与招标,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六条 所有采购项目必须明确并落实预算经费,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编制详细的采购需求和必要的支撑材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实行决策、审批、执行和监督相分离的采购管理机制。
第八条 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的采购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学校的采购管理制度和研究决定重大采购事项等。
第九条 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纪检监察室、研究生工作部、教务处、科学技术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公共事务服务中心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其主要职责有:
(一) 贯彻执行采购与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负责研究决定重大采购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三) 审核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审定招标评标小组成员的组成。
(四) 审定采购与招投标项目的采购方式。 (五)处置采购与招投标相关的异常事项。
第十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内设政府采购管理岗,主要职责
有:
(一) 负责指导全校采购管理和监管工作。
(二) 负责审核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
(三) 负责采购建议书编报、确认书申报、备案管理等政府采购工作。
(四) 负责采购预算经费的安排、调整和咨询。
第十一条 学校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内设采购与招投标中心,主要职责有:
(一) 负责组织实施学校零星采购和校内集采工作,指导各部门自行采购工作。
(二) 负责组织或指导通过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云平台、竞价网等网络平台实施采购活动。
(三) 负责组织学校采购文件编写,对采购文件的形式、合规性等内容进行审核,做好采购信息公示等工作。
(四) 负责重大采购项目报备工作,处理对采购工作的质疑,并配合监督部门处理对采购工作的投诉等。
(五) 负责采购凭证及招标合同汇款发票审核,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办理采购合同款项的付款手续等。
第十二条 采购需求部门和采购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采购项目的立项、需求文件编制、审批、资产配置审查、资金来源及人员场地等建设条件落实。(二)采购项目需求部门负责组织经费负责人和申请人及时履行采购申报、采购与招标审批等工作,负责自行采购合同的签订、验收等履约管理。
(三) 采购项目负责人应当对采购项目的必要性、真实性负责,组织论证需求方案合理性、适用性、先进性等。
(四) 采购项目负责人应对采购标的物价格、性能指标、售后服务等情况进行详细市场调研,并对采购项目的需求内容、规格要求、技术参数、性能指标、服务要求和款项支付等合规性负责。
第十三条 采购参与人和采购评审专家小组主要职责有:
(一) 校内自行组织的采购项目,采购方案论证的专家不能同时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小组成员。
(二) 应当对采购材料的合理性、完整性及签字真实性进行审核,确保采购过程合规。
(三) 应当对投标供应商是否列入黑白名单,其法人、股东、被授权人等主要人员是否为同一人或者是否存在关联性、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等内容进行重点查验,并给出审核意见。
(四) 其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法定义务和职责。
第三章 采购审批第十四条 审批和采购货物或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采购需求申请人主体必须是学校在职教职工。
(二) 除有特殊情况外,不得化整为零分批次拆分采购。在相近时间、相同经费负责人采购同类货物或服务,连续多次采购或使用连号发票,均属于采购人化整为零、拆分采购规避审批的行为。
(三)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所列的货物或服务应通过协议定点、政府采购云平台(以下简称“政采云”)电子卖场、网上竞价、询价采购、公开招标及其他法定方式实施采购。
第十五条 需求部门申请采购通用行政办公设备、家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新引进教师可按照配置标准配置台式电脑或便携式计算机,平板电脑视同便携式计算机。
(二) 采购超价格标准或超配置标准的办公设备,需求人在采购前应当进行超标准配置审批。
(三) 配置标准按照浙江省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标准及《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已超配置指标的单位原则上不再增购。
(四) 学校原则上不再购置用于行政办公的照相机、摄相机等,因特殊用途必须采购的,需说明采购用途和理由。
第十六条 超标准配置审批为采购前审核,原则上只限于科研需求,通过政采云线上采购系统审批。项目立项时已列入设备采购计划,线上审批时应提交高配置的申请理由,提供超配设备的详细配置、参数、性能或其他特别要求,以 PDF 附件形式提交所有支撑材料。
第十七条 采购工程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学校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控制价,控制价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
(二) 一个工程只能编制控制价,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
(三) 学校视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应组织现场考察和召开标前会议。
第十八条 凡符合校内集采条件的学校所有货物和服务采购的项目,使用单位应完整地填写招标审批单和《浙江海洋大学招标项目申请书》。单价 30 万元及以上仪器设备应填写大型仪器设备论证报告。
第十九条 原则上采购审批均通过全流程信息化采购审批系统办理网上申购审批程序,公示采购信息。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则需求部门党政领导应同时审批。未按流程办理审批手续,任何单位、部门及个人均不得擅自采购,学校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计财处将拒绝办理入账及付款等手续。
第二十条 采购审批应由需求人申报,明确立项依据、资金来源、项目概算、详细需求说明(设备及名称、参考品牌、样图与材质、单项预算、技术参数、设计方案、使用功能、性质用途、售后服务内容、支付方式、供货和保修期限等)。自制或工程等没有明确实物参照的采购项目,需明确货物的样式样图、材质、尺寸或图纸、安装要求、完工(交付)日期、付款方式、论证结果等事项。需求人应当提前 45 个工作日完成招标项目论证、采购审批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根据先审批后实施的采购原则,采购审批是采购实施的依据,审定后的采购需求方案、预算等不应随意变更,确需变更应重新审批。凡临时追加、调整预算或预算外安排的经费,总额为 30 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或服务类项目和 50 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申请单位立项前应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和采购需求论证。
第二十二条 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报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后,按要求实施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列入校年度预算的项目,经项目归口职能部门核准,计划财务处审核后实施采购;属于“三重一大”规定的采购经费,需要经过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会议集体决策之后,根据纪要要求执行采购。
第二十三条 学校采购需求人应公布采购项目的基本信息,实行全流程信息化采购审批,应当通过电子化管理和建档。第四章 审批标准和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采购法和招投标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执行采购流程。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学校通过政采云平台提供的电子卖场等方式执行线上采购流程。
第二十五条 按学校采购审批标准和经费性质分类,把采购类型分为自行采购、零星采购、校内集采、平台采购和工程采购五种,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一) 自行采购,是指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危险品外,使用非科研经费总额2万元以下或科研经费总额5万元以下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采购类型。经费负责人审批后由需求人按采购要求自行组织采购。自行采购应当优先通过政采云平台进行线上采购或线下比价采购,线下采购可直接指定供应商谈判采购但必须提供市场价格调研报告。自行采购报销时需提供必要的需求单、结算单、登记单、需求说明、发票、采购合同、调研报告等采购凭证或支撑材料,其中登记单可以是固定资产验收单、耐用品验收单、低值易耗品登记单、药品系统管理登记单等通过专用登记系统打印的表单,并至少 2 人签字验收,由需求申请人自行办理。
(二) 零星采购,是指需求部门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货物或服务,或危险品,或货物或服务总价超过自行采购标准且 20万元以下的采购类型。由需求部门、经费主管部门和采购部门审批后,提交采购与招投标中心以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采购方式或通过政采云平台实施采购,所需报销材料要求同自行采购。根据实际采购项目的特殊情况和要求,零星采购货物或服务也可授权需求部门按自行采购要求执行。
(三) 校内集采,是指货物或服务采购总价超过零星采购限额标准,原则上由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以公开方式组织的采购类型。总价 100 万元以下由需求部门、经费主管部门、采购部门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批;总价 100 万元及以上需经费分管校长审批;总价 300 万元及以上需学校校长审批。拟定的采购文件经业务归口部门会签之后执行。根据具体项目需要,预算金额 100 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优先采用竞争性方式采购,100 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原则上采用竞争性磋商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根据具体采购项目的特殊性且理由充分,通过必要的审批、论证后,可选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报销材料由合同签订部门准备、采购实施部门安排专人按合同条款统一办理支付手续。
(四) 平台采购,是指根据浙江省当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执行要求,通过政采云平台实施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采购类型,采购方式以该平台提供的方式为准。达到校内集采标准的要求通过平台采购、单一来源或品牌采购的,需求部门必须给出合理理由。报销时按照采购预算金额,对应自行采购、零星采购、校内集采的审批限额标准分类办理。
(五) 工程采购。基建修缮等工程项目的采购按照学校《浙江海洋大学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执行,基建新建工程的采购按国家、省市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通过政采云平台能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原则上应通过政采云平台采购。采购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同一货物,若政采云平台的最低价格高于实体店或电商平台的价格 10%以上,可允许不通过政采云平台组织线下采购。
第二十七条 单一来源方式的采购理由应当符合采购法规定所列的适用情况,需求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通过论证审批。自行采购和零星采购的项目,需求部门应组织论证专家不少于 3 名(单数),其中需求部门专家限 1 名。校内集采预算金额 100 万元以下的项目,需求部门应组织论证专家不少于5名(单数),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 1 名;预算金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校内集采项目,需求部门应组织论证专家不少于 5 名(单数),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 3 名,并报分管校领导同意。采购与招投标中心应委托第三方组织对校内集采项目的单一来源论证进行复审。
第二十八条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或属于校内集采类型的采购项目,需求部门应当履行主体责任,负责人审批时必须审核采购项目调研报告,无调研报告原则上不审批。项目调研报告应当充分考虑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的需求相关的主要指标和要求,根据项目本身的建设、采购要求,对不同供应商的优势和劣势进行调研分析。
第二十九条 为满足紧急需要,以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学校招标采购确定的同类货物或服务的价格为依据,需求部门采购的货物或服务或预算金额满足下列条件,可以采用直接采购的方式:
(一) 采购总额少于被跟标项目总额10%的紧急情况。
(二) 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规格、型号、要求与被跟标项目一致且前后间隔不超过半年。
第三十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项目保密或者抢险救灾,满足法定单一来源采购条件,或采购垄断行业的货物或服务,或技术复杂的定制设备,或经过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会议集体决策,可采用单一来源进行采购。
第五章 合同和验收
第三十一条 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的协议供货、定点服务、网上超市、行业馆方式实施自行采购或零星采购的项目合同或协议无需会签审核。
第三十二条 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的在线询价、反向竞价方式实施校内集采项目,经使用部门确认询价结果后,再由政采云系统生成采购合同或协议。若因实际情况需补充修改相应合同条款的,按规定执行合同会签程序。
第三十三条 除特殊情况外,需求部门自行采购的服务或总价 1 万元及以上的货物,项目经费负责人与供货商需签订合同,申请使用学校的合同专用章。由需求部门自行组织相关人员调试、验收(提供实物照片)、入库登记、报账等工作。线下自行采购的审批单、询价记录、报价单或供货清单、验收单等相关材料作为报销凭证。
第三十四条 通过学校采购与招投标中心零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合同由采购管理部门负责人签订,使用浙江海洋大学采购合同专用章。由需求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调试、验收、入库登记、报账等工作,审批单、询价单或报价单或供货清单、验收单等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第三十五条 通过校内集采方式采购货物或服务的合同由采购部门、需求部门共同拟定,按学校合同管理办法规定实行会签制度。校内集采项目合同金额 30 万元及以上需要财务处会签,100 万元及以上需求审计处和经费分管校领导会签。采购与招投标中心将招标材料、合同、各类采购相关凭证或单据等材料归档并移交学校档案室。
第三十六条 通过校内集采方式采购货物或服务的合同金额 100 万元以下由采购管理部门负责人签订;100 万元及以上且 300 万元以下由经费分管校领导签订,300 万元及以上由学校校长签订。校内集采项目合同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留存三份。
第三十七条 校内集采合同的验收手续由需求负责人协调办理调试、验收、入库登记等相关工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统一负责办理合同付款手续。
第三十八条 经校内集采确定的、市场变化不大的货物或服务类合同到期后,原采购合同有续签条款且有年度预算保障的前提下,由需求部门在合同到期前 2 个月提出申请,提供供应商能严格履行合同和服务对象满意度高的佐证材料,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合同会签审核并同意后,可续签合同。但单次续签的合同期限一般不得长于原采购的合同期限,且续签次数最多不得超过 2 次、累计时间最长不超过 5 年。原则上服务采购合同最长期限不超过 3 年,特殊情况按上级管理门文件有规定执行,或以学校批准的年限为准。
第三十九条 校内集采的项目验收时应组织验收专家不少于 5 名(单数)对项目进行集体验收。验收过程中要按需求部门的要求、采购合同和采购文件(招标文件)等资料认真进行核对,包括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等,具体细则依据《浙江海洋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验收完成后,所有采购的货物或服务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分类管理,严格办理固定资产增置手续,递交存档资料,严格物品的出库入库管理,保存出入库记录,具体细则依据《浙江海洋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浙江海洋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工程类采购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根据中标通知书与供应商签订合同,验收按国家和学校相关政策和规定执行。合同、招标申请书、各类采购相关报告或单据等材料按学校相关制度要求保存,以备学校检查。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学校的采购活动必须自觉接受校纪检监察室的行政监督及审计处的经济监督。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涉嫌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一) 项目采购申报不及时导致影响学校财政经费执行率考核的。
(二) 不按本办法规定将应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式规避招标的,或未经审批擅自采购或擅自更改采购标的物的。
(三)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信息的,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 未按招投标程序擅自开标或开标前与潜在的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扰乱招投标工作秩序的。
(五) 违反国家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接受、索取采购组织机构、供应商的礼金、礼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和宴请等好处或利益的。(六)违反采购工作纪律,需求文件设置了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且拒不修正,排挤、限制或者强制其他投标人,阻挠或限制潜在供应商进入采购市场,损害学校利益的。
(七) 中标、签约通知书发出后,未按照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乎规范合同的,或者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谋取私利的,或采购完成后擅自变更采购内容的,或无充分理由不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八) 未按合同条款与标准履行验收程序,擅自同意通过验收的。
第四十三条 纪检监察室、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计财处应当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其主要监督内容为:
(一) 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 采购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三) 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 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 采购审批记录、纪要、报价单、台账、单据的保存情况。
(六) 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四十四条 以下情况将视为不符合审批与采购规范:
(一)采购危险物品的申请人、领用人、采购人不是学校教职工的。(二)同类货物或服务无特殊情况分次采购;发票连号;发票金额比审批金额高;报价单的价格与发票价格不一致;多个供货商,却开一张发票;使用黑名单供货商的发票等。
(三) 没有论证、询价或竞价程序不完整、超预算、没有审批或采购程序等采购货物或维修。
(四) 无特殊理由,线下自行采购未进行询价或比价、应履行集中采购而未办理相关审批程序、应该定点维修和采购的物品没有定点采购。
(五) 不符合国家、省市采购政策和本办法要求的其他审批、采购的行为。
(六) 学校其他文件规定的不规范采购行为或情况。
第四十五条 学校每年组织一次采购活动审计调查的监督工作,重点对自行采购材料、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合同履约验收等重点环节进行规范性检查,对监督结果进行全校公示,发现有不负责任失职、违规、违纪、违法情况报送学校监察部门。
第四十六条 需求部门或采购项目负责人或采购人员与供货商操控价格、私下交易的,或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认为采购行为无效,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四十七条 采购工作由采购预算、立项(需求)论证采购审批、采购实施、合同签订、履约管理、标的验收、合同款支付等环节组成,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纰漏,均可能影响采购效益。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对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及其他过错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或供应商在履行合同环节出现违规行为,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不可预见、特别紧急的采购项目可经学校领导同意后先执行采购,事后再根据“三重一大”制度的要求,向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作出情况说明。
第五十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或与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冲突的事项,则按上级规定执行。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浙江海洋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浙海大发〔2017〕78 号)同时废止。由学校采购与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浙江海洋大学办公室 2021年4月29日印发
